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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专家指出
2001-04-17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马兴宇 通讯员 杜志莹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16日电中国法学会有关法律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美国侦察机撞毁我国军用飞机和擅自在我国海南岛陵水机场降落,严重侵犯了我国领空和领土自主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专家们指出,美侦察机的错误,首先是侵犯了我国领空。1982年通过并于1984年10月16日生效的《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建立新的专属经济区——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美机在离我国大陆104公里的空中飞行,折合成海里是在56.6海里的空中飞行,说明美机当时是在中国领海的上空飞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3条规定:“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的领土上空飞行……”而美机没有经过我国政府的许可,就擅自在我国海南岛近海海域上空飞行,完全违反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侵犯了我国的领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邻区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第12条规定,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而美机未经我国政府批准或接受,擅自闯入我国领海上空,违反了我国领海及毗邻区法,侵犯了我国的领空权。

中国法学会法律专家进一步指出,美机采用突然转向的方法,撞毁我国飞机,造成飞行员牺牲,这是严重的人身伤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3条第3款规定,“一缔约国国家的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的领土上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美机撞毁我国飞机后,在通讯设备正常的条件下未经我国政府许可,擅自闯入我国领土,并降落在我国领土的海南岛凌水机场,违反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侵犯了我国的领土主权。

专家们指出,根据国际法规定,违反国际法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们认为,美方应当承担如下法律责任:美国政府必须承担美机撞毁我国飞机的经济损失;必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美国政府必须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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